1.买家与家居装修企业中的职员私下买卖而引起装饰纠纷的;
2.提供不出被投诉方的名字、地址的;
3.提供不出家居装修工程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与权益被侵害的证明证据的;
4.家居装修工程的价格,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而又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进行投诉的;
5.超越家居装修工程约定的保修期,被诉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
6.投诉人因自己不遵守适用规定致使家居装修工程出现问题的;
7.已达成共识,没新状况、新理由的;
8.委托别人投诉,没出具委托授权书的;
9.对存在的争议没办法推行水平检验、鉴别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买家协会已受理或处置的;
11.不符合家居装修工程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从这类规定可以看出,买家在选择施工队伍、签订装修合同和装修过程中都可能因疏忽或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而致使自己以后没办法顺利投诉,很难维护我们的权益。